本报记者 刘越
2025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五周年。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致信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提出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的要求。6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在京举办“以法治创新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致信精神,深入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成果。
探索法治建设创新路径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不仅对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更带来新动力。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许安标表示,法治创新和深化改革密切关联,都是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路径。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我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适应改革需求,加强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明确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段性目标与路径已成为当务之急。上海市社科联原党组书记沈国明认为,立足当下节点,应明确问题意识,选择重点领域开展研究,以法治研究引导法治实践。在立法中,突出短平快、小而精导向,回归立法初衷;在司法中,注重精益求精,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机制。此外,还要关注涉外领域面临的法律难题,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解决国家所需贡献法学力量。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必新进一步表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重点关注人本性、合正义性、合目的性、合规律性、民主性、价值兼容性、效能性等制度目标,在实践中要把握好严格依法与改革创新、规范人与解放人、法律的严格性与宽缓性、法治的体系化和灵活性等多对辩证统一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长黄文艺认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其基本标志,应在理论研究层面加以辨析。他将其概括为八个方面,即法治领导体制更为健全、法治机构职能更为优化、法治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律公平正义更为坚实、人权法治保障更为充分、权力制约监督更为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国际法治领导力和贡献力显著提升。
价值塑造和观念建构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周尚君认为,法治社会建构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伦理社会建构,不仅需要健全的社会治理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评价体系和保障体系等制度保障,还应在价值层面强化引导,通过统筹全局的规范体系,进而推动社会成员在法治价值认同上实现道德整合。在这个意义上,才能为建设法治社会构筑起牢固的价值保障,实现法观念上的伦理重建。
推动多元文明交流互鉴需要法治基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认为,当前,不同国家和文明可以通过在法治领域保持并强化交流合作的基础上,形成蕴含深度理解和信任的互动框架,促进和实现共同享有的善治和法治文明。法治领域的交流合作将为不同文明之间提供一个发现共同关切、增进相互理解的平台,这也是法治的意义所在。
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创新发展
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要求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李洪雷表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点,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密切联系和通力合作。法治实践为法学研究提出问题、贡献灵感,法学研究为法治实践奠定理论基础、提供智力支持。法学界要聚焦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站在历史与时代的制高点上推动法学研究创新,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推动学术评价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公平、更加合理,体现政治性标准与创新性标准的有机统一,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学术力量。
“新十六字方针”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工作格局,需要厘清其与法治体系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林建议,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一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范畴,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与“新十六字方针”有机统一提供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增量性调整与补充,整合现有的“一规划、两纲要、三个文本”,将不同文本中交叉重复的内容进一步条理化、明确化,全面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将“有力护法”纳入法治建设的工作格局,对应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
推动开展高质量的法治研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基础。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建伟谈到,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的铺开,以法治研究支撑法治建设的功能性作用愈发突出,必须在研究中明确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把握新时代法治发展的新规律,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夯实理论基础。
规范体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应深入思考,以新的学术概念和命题加以解读。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刘作翔认为,规范体系的提出是应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为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创设的行为规范。当前,我国已有的规范体系制度结构是一个新的且带有建设性特色的理论、制度、结构和实践命题,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这种理论探索也将为构建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作出学术贡献。
推动法治理论和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是保障。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范九利表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要发挥好重点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骨干示范作用。聚焦法治创新需求,通过价值塑造、学科重构、实践赋能与生态协同,全方位构建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升法治人才的法治信仰力、创新力和践行力,为法治建设注入人才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