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开展系统化学理化阐释是中国学术界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作为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对其进行学理化阐释需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理论上的自洽、实践上的可操作、认知上的国内外话语体系统一。《“一带一路”的经济学分析》试图以此为导向回答共建“一带一路”最基本的问题:做什么、是什么与如何做。
“一带一路”做什么
理论上认识一个事物应该从回答“是什么”入手,但“一带一路”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事物,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其目标定位(做什么),才能确定其内涵与治理结构(是什么)。
对于“一带一路”的目标定位,国内学术界基于中国自身的诉求有数十种提法,以至于国际学术界迄今对此都无所适从,同时诸多目标还会产生逻辑上的合成谬误。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目标“泛化”。事实上,作为倡导者,中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无可厚非,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不同国家的诉求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这就需要引入利益“交集”或最大公约数原则,确定“一带一路”的目标定位,即中国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国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三大目标能够把中国的利益诉求与共建国的利益诉求有机结合起来。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除此之外的其他目标无关紧要,而是说它们应该是共建“一带一路”顺利实施的结果,而不应该是预设的目标。
“一带一路”是什么
目标“泛化”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对“一带一路”缺少统一的学理化定义。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对其作出明确而规范的界定,是获得外部世界认可的前提。
为此,首先要确定“一带一路”的边界。换言之,应明确它具有多边主义属性还是区域主义属性。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一带一路”无疑具有多边主义属性,应该涵盖全世界所有国家。但从实践的可操作性出发,多边主义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演变历史证明,即使是具有多边主义属性的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其起步阶段也是从部分国家开始的。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区域主义如果是开放的,就会助力多边主义;反之,如果是封闭的,就会成为多边主义的绊脚石。因而,“一带一路”的边界具有动态特征:起步阶段的区域主义,最终走向多边主义。
其次,需要确定“一带一路”与现行全球治理体系的关系。“一带一路”最核心的属性是发展导向,对应的是现行全球治理体系的规则导向。规则导向呈现出的合作模式是“先定规则,后谈合作”,无论是像世界贸易组织那样的多边合作机制,还是像自由贸易区那样的区域合作机制都是如此;而“一带一路”呈现出的则是“先谈合作,后定规则”。看上去两者殊途同归,但规则与合作的顺序不同,决定了前者是一种封闭的区域主义,后者是一种开放的区域主义。两者间的关系决定了“一带一路”能够与现行的全球治理体系进行对接,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在起步阶段没有机制化的疑惑。
基于“一带一路”边界的动态特征与发展导向,我们试图依照逻辑学中最常用的属加种差定义法对其作出学理化的界定:“一带一路”是一种以发展为导向的区域合作机制。在这里,概念的“属”是区域合作机制,“种差”是发展导向。有了明确的概念界定,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探讨“一带一路”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模式。
“一带一路”如何做
经过多年的实践,共建“一带一路”正式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为实现高标准、惠民生与可持续的目标,推动机制化建设和经济走廊升级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战略路径:前者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后者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微观基础。
推动机制化建设,不仅是应对美西方对冲“一带一路”的必然选择,更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如果说共建“一带一路”第一阶段是以“硬联通”为主的话,那么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优先任务就是“软联通”。其未来发展方向包括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体系等。
作为“一带一路”的主要载体,经济走廊建设会经历多个发展阶段:以交通运输线为主的狭义经济走廊;围绕交通运输线改善投资环境、布局城镇化,以拓宽经济走廊;以贸易便利化促进商品、服务与生产要素的流动,夯实经济走廊;以协调共建国家的政策与规划,形成广义的经济走廊。这一过程既是推进机制化的过程,也是构建区域供应链的过程。